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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简称:使用提取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以百元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总金额及已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因病(本人或配偶)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等与住房有关的费用。

业务备注

  • 办理地址:海口国际商业大厦G层公积金服务大厅
  • 办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 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