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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的借款偿还方式:
        1、用住房公积金还借款的,每年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
        2、用自有资金还借款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办理。

二、借款人要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
        1、原委托中心代扣公积金偿还借款的,当个人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时,应及时在还贷户上补充足额资金。
        2、用自有资金还借款的,应按时将还贷资金存入还贷户。

三、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将款项划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及时收回本息。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委托扣款日将款项转账到受委托银行,并由受委托银行当日将该款项转到借款人的还贷账户上。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后,借款人方可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还贷手续,并按提前还款金额千分之二缴纳违约金;由保证人提供贷款保证的,借款人还应事先通知保证人。

六、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逾期1个月以上的,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3个月以上的,由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6个月以上的,由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受委托银行垫付。

七、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及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业务备注

  • 办理地址:海口国际商业大厦G层公积金服务大厅
  • 办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 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