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操作流程:
1、申请人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2、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资料。
3、管理机构审批。
4、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委托代扣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协议书》。
5、办理抵(质)押、公证、保险等手续。
6、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7、贷后管理。
贷款条件: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公有住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4、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少于所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50%。
5、提供本人的征信资料或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6、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受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到中心服务窗口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
5、借款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6、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商品房开发企业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7、单位集资建房的,须提供合法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3份、房改部门批准单位集资建房的文件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单位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加盖章单位公章;
8、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副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自筹资金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函各2份。
9、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施工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和工程预算书复印件、自筹资金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函2份;
贷款审批:
一、 贷前调查
1、借款人是否具备条件;
2、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3、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完整、有效、合法;
4、项目调查;
二、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引进的高级人才和当年安置的军队干部可造当放宽)
2、每笔贷款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3、贷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所需价格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50%灵活从业人员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60%;
4、月归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工资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为准)的50%,借款人月归还贷款本息剩余工资收入不应低于500元(夫妻双方为900元)。
三、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减去借款人实际年龄,但对还款能力较强的高级人才可延长5年,最长不超过30年。
四、 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现执行的年利率为5年以下3.96%,6年以上4.41%。
五、 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具体还款方式见附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合同签订:
一、根据中心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所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受委托银行在10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的公证,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签订《委托代扣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协议书》。
贷款担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可分为抵押、质押、保证人保证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可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1)以房屋做抵押担保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定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3)采取保证人做保证担保的,借款人应选择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置业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以房屋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二、抵(质)押凭证由受委托银行监管,并接受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1)人员应经常检查抵押凭证的情况;
(2)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
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
(3)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有转让、出租、馈赠;
保 险:
借款人可以自愿购买保险
贷款发放:
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好保险、公证及抵(质)押手续后,致函中心发放贷款,中心在三日内将款项划入委托贷款专户,受委托银行在当日将款项划入指定账户。
贷款回收:
一、 住房公积金的借款偿还方式:
1、用住房公积金还借款的,应当委托中心代扣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
2、用自有资金还借款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办理。
二、 借款人要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
1、委托中心代扣公积金偿还借款的,当个人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时,应及时在还贷户上补充足额资金。
2、用自有资金还借款的,应按时将还贷资金存入还贷户。
三、 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将款项划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及时收回本息。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委托扣款日将款项转账到受委托银行,并由受委托银行当日将该款项转到借款人的还贷账户上。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后,借款人方可向中心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经中心同意,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还贷手续,并按提前还款金额千分之二缴纳违约金;由保证人提供贷款保证的,借款人还应事先通知保证人。
六、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逾期1个月以上的,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3个月以上的,由中心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6个月以上的,由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受委托银行垫付。
贷后管理:
一、 受委托银行按月向管理机构报送贷款明细表并核对账目。
二、 在贷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
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采用保证担保的,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在变更合同生效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并签订变更协议,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委托银行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以房屋抵押的,借款人要负责对抵押物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受委托银行要定期对抵押物监督检查。
五、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出质人对质物权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受委托银行要保管好质押质物。
六、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责任保证的,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要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要对保证人情况检查落实。
七、借款人偿还全总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借款人,并通知保证人。
八、受委托银行应将借款合同的所有资料登记编号,归档管理。发放贷款后三日内将贷款档案资料输入中心数据库。管理中心同时备份借款人相同的档案材料,实行随时监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